| 从月饼票说职工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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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秋节是阖家团聚、赏月品酒、吃月饼祝福团圆的好日子。按照惯例,在此传统佳节来临之际,许多单位都要给职工发点月饼或者与月饼有关的提货券等。 前些天有位沈小姐来电说:她所在的单位给职工发放月饼提货券,但规定只限于“正式员工”,像她这样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内的职工却无权享受,对此她颇有微词:单位的这种规定是否合理?
而万先生和周先生的来电倒由小小的月饼引出了较为复杂的权益问题。万先生说,贵刊最近不是谈了多次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吗?请问单位发放的月饼票是否也应该属于职工的劳动报酬,算作职工正常收入的一部分,从而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周先生所在公司职工收入比较高,逢年过节都会发东西,这些抵用券算起来也不是个小数目,他问在确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时,是否应把这笔费用计算在内?看来小小一只月饼,牵涉到的职工权益问题还真不少。 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我们得给单位发放月饼定定性。一般来说,职工享受到的月饼或月饼提货券等,其资金来源通常有两个。一是单位工会组织张罗的,费用出自工会经费。二是单位发放的职工福利,是单位按规定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 根据有关规定,为了保证职工身体健康,改善和提高职工集体福利待遇,单位可依据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14%)计提一项专门用于职工福利的款项,称作职工福利费。这笔费用可用于补助职工及其家属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如生活困难补贴、交通费补助、探亲往返车船费补贴、幼儿入托费补贴、房贴、取暖费、清凉饮料以及疗养费等。它对方便职工生活,减轻职工负担,解决职工生活困难,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促进企业生产发展都有积极的意义。 如果本文开头提到的沈小姐所在单位发放月饼的费用是来源于工会经费,只要她是工会会员,她就有权享用。如果有关费用是单位行政支付的,享受对象应是全体在职职工。尽管她尚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但她也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也是在职职工,所以也有权享用这份月饼提货券,单位排除试用期职工的做法是没有依据的。而且,从人性化操作和增强企业凝聚力来说,单位发放月饼券也不该将试用期职工排除在外。 至于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基数,是按规定依据职工工资性收入确定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劳动者的某些劳动收入,如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不属于工资范围。 单位发放的月饼或月饼提货券既然属于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就不应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基数。另外,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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