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工患病医疗期如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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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3年初进入本市一家贸易公司工作的。进单位后,由于我工作勤奋,领导对我非常赏识,与同事的相处也很愉快。前不久,我得了一场大病,目前正在配合医生积极地治疗,这种病一时半会儿不易恢复,需一段时间的治疗期。我现在不能到企业正常上班,工作让别人接替不说,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即将到期,我不知道自己的医疗期何时到期。
秋林
秋林读者:
2002年5月1日《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在本市实施后,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对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作出了规定。
这里所指的医疗期就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者具体的医疗期是按本人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设置的。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最多不超过24个月。
劳动者因病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经市有关部门作丧劳鉴定。如劳动者经鉴定为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本人又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上述规定的医疗期合并计算不得低于24个月。也就是说,约定的延长医疗期必须大于上述规定的24个月医疗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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